大家苦苦等待,肯定認為這篇一定就是我提出的最佳方案。
部落格是建立個人品牌的最佳管道。」無數網路行銷大師高聲疾呼。
這句話是對的,但放在一個素人網路小說家身上依然成立嗎?

我必須說:一半對,一半錯

我本系列文再三強調:走贏面大的路
而在部落格寫小說,絕對不是贏面大的路,反而是所有管道中,贏面最小的

【部落格之好處】

a.        擁有網站掌控權、環境創造權

你能完全掌控網站是非常重要的事,不會被強制插入廣告、限定格式,莫名其妙的連結將你的訪客帶走,可以自由安排自認最有利的呈現方式,雖然許多控制需要「語法」技能,但至少比其他類型網站好得太多。

b.        寫文不受任何規範管制

各種類型網都有一定規範,從內容尺度、類型、格式等等都會被審核,一被認為是違規,就會慘遭刪除,箝制了創作自由。請問你喜歡被人管嗎?

c.         不怕被封鎖、刪除、倒閉

在部落格平台(如痞客邦等)上,雖然也有被刪除倒閉的可能,但如果能自行架部落格,將擁有終生自由的權利,只要你不關閉網站,沒人可以強制你關閉(被Google懲罰例外)。

d.        搜索引擎優勢

Google引擎喜歡持續原創的網站,內農論壇、小說網、臉書(最嚴重)在搜索上並不有利,只會找到「網站首頁」,較難找到「網站中的子項」。

如果你的部落格能持續地原創文章,反而會受到Google青睞,讓你在能見度上打敗許多大站。

不信嗎?請搜索下列字串「小說創作教學」「小說寫作教學」「小說編劇教學
試試看你會找到誰

e.        建立/累積個人品牌

當你擁有了一個網站,你才有真正的網路品牌,網站熱度就是你的個人影響力,不然被人一封一砍,你在網路上的累積經營從此屍骨無存,粉絲再也找不到你。

f.          擁有真正的粉絲

很多人會為自己的作品收藏數開心、為粉絲團人數開心,但這些粉絲都不是你真正的粉絲,是「那三類網站」借給你的,這些粉絲都必須透過「那三類網站」找到你,你也必須透過「它們」找到粉絲。

「它們」現在免費借你,以後想賺更多不會要你付錢嗎?
比較強勢的網站已漸漸有收費施壓出現了,別讓你的粉絲變成它們的人質

g.        可真正營利

你在「那三類網站」經營,事實上就是在為別人賺錢,而自己頂多吃到一些小分紅,命還在別人手上,當你有自己的網站、自己的品牌、自己的粉絲,你才有辦法將錢賺進自己口袋。

【部落格之壞處】

a.        部落格與世隔絕

「那三類網站」早已有人潮聚集,而新創部落格除非你本身是名人,不然根本沒人知道你、沒人來你家逛逛。

b.        不會有人搜索到你

新部落格在Google肯定你是個好網站之前,它也不會給你好的搜索排名,沒有人主動拜訪,又不會被人搜索到,開張一個月可能連十個訪客都沒有。

c.         線上閱讀文字很累

在網路上寫字本就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,如果是長篇小說那更是考驗讀者的耐性,在多媒體橫行的花花網路世界寫字,我的確不太明智。

d.        互動較少、好話較多

沒有訪客自然沒有互動,就算未來有了互動,通常在你的場子大家都會給你三分薄面(不喜歡就離開也懶得罵你),壞話都不會太難聽。

當你從家中走到戶外(那三類網站)表演,大家也比較會大肆議論了。

e.        從零開始,起頭極難

前面幾乎都是講同一件事,部落格最大的缺點就是剛開始流量真的少得可憐,非常非常少,少到像不存在一樣。

像我這麼優質的網站(不要臉),剛開張第一個月只有9個訪客,而訪客不代表粉絲,也許這9個只是迷路點錯,你要從零累積粉絲非常辛苦,在你能靠此得到好處之前,通常都會先餓死

【部落格之運用】

好與壞看完,你心中應該有些模糊的想法了,看起來部落格除了「起頭困難」、「沒有訪客」之外,各方面都狂勝前三組對手嘛!

但你想想,寫在網路上最重要的事是什麼?就是招來訪客啊,很多很多、越多越好,如果你當成消遣當然可以慢慢經營個七八年,慢慢成長。要是你希望能快點被更多人看到,你請看下面的建議:

1.        把部落格當核心、其他有人潮的地方當成衛星,兩邊經營

2.        做好「搜尋引擎最佳化」(SEO),讓網友能搜索到你

3.        做好網站設計,提升讀者閱讀舒適與方便。

4.        主動與網友互動,加倍珍惜你的粉絲。

5.        最重要的,真正寫出有價值的作品

誠如開頭所言,在部落格寫小說是所有管道中贏面最小的。

現在你納悶了,「小說網」、「社群網」、「資料聚合與討論網」與「個人網站」都被我否決了,難道最好的地方根本不存在嗎?

當然有,我才沒有耍你,最後一篇「壓軸之作」,讓我告訴你在網路寫小說贏面最大的方法!

相關系列文章:
分享本文:
116堂故事大課
出版經營【小說創作課-4】別在部落格寫小說(痞客邦、blogger)